主要职能

  • 发表日期:2020-10-01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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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爱国统一战线组织, 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它的组成原则、机构设置和上下级组织的关系等方面都体现了人民政协作为爱国统一战线组织, 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机构的性质及其运作的基本要求。在新世纪新阶段, 人民政协的组织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多样化的发展得到不断的完善和发展。
 
(一) 人民政协的组成原则
 
    一般说, 人民政协具有三个主要特点, 即广泛代表性、党派合作性和民主协商性。人民政协的组成原则, 就是由这些本质属性决定的。
    1. 人民政协按界别组成
新政协章程第二章第二十条指出,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的代表, 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 设若干界别。
    “界别”是我国政协组织的一个特有用语。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在广义上, 是指参加人民政协的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无党派人士和其他各有关方面, 例如, 我们说全国政协是由34个界别组成的, 这里的“界别”就是广义上的;在狭义上, 则是指除政党和团体之外的其他参加政协的各个方面, 如文化艺术界、科学技术界、经济界、教育界、少数民族界和宗教界, 等等。讲政协组成上的界别特点, 通常就是指广义的界别。
    政协按界别来组成, 是人民政协的一大特色, 也是它不同于人民代表大会构成的一个显著区别。人民代表大会是按照地域原则组成的, 各地区的代表名额基本上是以选民数量的多少确定的;在各地区代表的产生过程中, 虽然也考虑到界别的因素, 但总的来说, 它不是以界别为基础, 而是按行政区划划分选区, 代表产生以后均以本地区代表的身份进行活动。人民政协则不同。政协委员不是以地区代表的身份进入政协, 不是以地区代的身份进行活动, 而是以党派、团体和其他界别代表的身份进入政协, 并以界别代表的身份进行活动。
    按界别组成, 既是人民政协构成的一个显著特点, 也是人民政协得以存在并发挥作用一个依据和优势所在。人民政协现有34个界别, 包括了当今中国各党派和主要社会团体, 集中了社会各界的代表人物。这种按界别组成的形式, 可以为各个党派、团体以组织名义发表主张提供场所, 可以使群众中分散、个别的意见得到系统、综合的表达, 可以广泛吸纳社会各方面人士的智慧, 也有利于通过界别, 协调关系、化解矛盾。从一定意义上讲, 了解了各界别的意见就基本上了解了多数人的意见, 掌握了各界别的情况就基本上掌握了整个社会的情况。人民政协只有突出界别的特点, 发挥界别的作用, 才能更好地履行职能, 使各项工作生动活泼、富有成效。
    2.政协各参加单位和政协委员经协商产生
    人民政协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 是以协商的办法产生的。这是人民政协组成的又一个原则。新政协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凡赞成本章程的党派和团体, 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同意, 得参加中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个人经中国人民政治切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邀请, 亦得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参加地方委员会者, 由各级地方委员会按照本条上述规定办理。参加全国委员会的, 由上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参加地方委员会的, 由上届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在每届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任期内, 有必要增加或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决定人选时, 由该届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参加人民政协的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通过协商决定, 是人民政协产生方式的一个显著特色, 也是它不同于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方式的一个重要区别。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人民选举产生, 对人民负责, 受人民监督, 选民有权撤换不称职的代表。
    政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候选人由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各民族和各界人士协商提名, 经全国或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政协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由常委会协商决定。当然, 无论选举产生还是协商决定, 都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进行的。这是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协产生的共同之点。
    3. 赞成政协章程
    赞成政协章程是人民政协组成的基本原则之一。各党派和团体, 都享有宪法规定范围内的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地位平等, 都有独立自主地处理各自内部事务的权利。但是, 一旦参加人民政协, 就必须遵守和履行人民政协章程。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 如果违反政协章程或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 全国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或地方常务委员会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 或撤消其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资格。
 
(二)人民政协的全国委员会
 
    1. 全国委员会的组织结构。
    政协章程第十九条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设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简称全国政协)现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的代表, 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 设若干界别。
    参加政协全国委员会的民主党派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建初期有11个。参加政协第二届全国委员会到第十届全国委员会的民主党派有8个。他们是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这8个民主党派, 在新中国成立后都成为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 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 同中共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 是参政党。
    中国民党革命委员会,1948年成立, 成员主要是原国民党和与国民党有关系、同台湾各界有关系的、致力于祖国统一事业的有代表性的人士和中高级知识分子。中国民主同盟(其前身为中国民主政团同盟,1941年成立, 1944年改现名), 成员主要是从事文化教育和其他方面工作的中上层知识分子。中国民主建国会,1945年成立, 成员主要是经济界人士及有关专家学者。中国民主促进会, 1945年成立, 成员主要是从事教育、文化、出版和其他工作的知识分子。中国农工民主党( 其前身为中国国民党临时行动委员会,1930 年成立,1947年改现名),成员主要是医药卫生和科学技术、文化教育界中的中高级知识分子。中国致公党,1925年成立, 成员主要是归侨、侨眷和与海外有联系的代表人士、专家学者。九三学社,1946年成立, 成员 主要是科学技术和文化教育、医药卫生界的中高级知识分子。台湾民主自治同盟,1947年成立, 由一部分从事爱国民主运动的台湾省籍人士发起组成。
    参加政协全国委员会的无党派民主人士, 是在中国革命具体历史条件下发展形成的。最初是指形式上没有结成党派, 但实质上是有党派性的人士。后来通常指没有参加任何党派组织, 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 在学术上有一定造诣, 为国家的独立、民主、富强而奋斗的人士。无党派民主人士是政协第一届到第十届全国委员会的参加单位, 在第五届全国委员会时曾被改称为“无党派爱国人士”。新政协章程将“无党派民主人士”改为“无党派人士”。
    参加政协全国委员会的人民团体主要有: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是政协第一至十届全国委员会的参加单位, 第一、二届时称“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中华全国总工会, 是政协第一至十届全国委员会的参加单位。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是政协第一至十届全国委员会的参加单位,第一、二届时称“中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 在参加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时叫“中华全国民主青年联合总会”,后来曾改名为“中华全国民主青年联合会”,1954年再次改名为“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是政协第二至十届全国委员会的参加单位, 它成立于1953年, 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以私营工商业者为主体兼有其他工商业者参加的、具有统一战线性质的人民团体和民间商会。还有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和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
    参加政协全国委员会的各少数民族和各界代表, 指除汉族以外的55个少数民族的代表和按社会分工和职业形成的界别代表, 包括文学艺术界、科学技术界、社会科学界、经济界、农业界、教育界、体育界、新闻出版界、医药卫生界、对外友好界、社会福利界、少数民族界、宗教界的代表等。
    特别邀请人士, 是指社会上各方面有代表性的人物。特邀人士的构成是不固定的。在不同时期, 根据政协组织结构的调整和面临的任务的变化, 特邀人士范围都有所不同。八届政协时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在九届时分别改称为“特邀香港人士”和“特邀澳门人士”。
    十届全国政协由上述各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各主要人民团体、各族各界的代表人士等34个界别组成。这种组成, 充分地体现了人民政协是最广泛的统一战线组织, 具有最广泛的代表性和政治上最大的包容性。这是人民政协组织上的一个特点和优势, 是人民政协能能够推进和发扬民主, 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的组织基础和组织保证。
    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的组织结构不是固定不变的, 而是随着我国社会结构和政协自身任务的变化而产展变化的。第一届全国委员会曾包括区域和军队代表。第一届全国人大召开后, 地区和军队的代表就不再参加政协。农民团体和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 曾是全国委员会的参加单位, 但后来不再作为参加单位。第二届全国委员会增加了合作社、对外友好团体、社会救济福利团体, 其中合作社从第五届开始不再作为全国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参加人民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的上海各人民团体、中华全国第一次自然科学工作者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中华全国教育工作者代表会议筹备委员会、中华全国社会科学工作者代表会议筹备会、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筹备会、自由职业民主人士等团体, 自政协第二届全国委员会起不再以原名义参加, 其中有的改成正式团体, 如自然科学团体社会科学团体、有的变为界别, 如教育界、新闻出版界。随着我国今后社会结构的变化, 人民政协在组织结构上也将会发生相应的发展和变化。
    (2) 常务委员会
    政协常委会是由政协全国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选举产生的。从一届政协的组织法到后来的政协章程, 都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
    新政协章程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常务委员会由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 其候选人由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的各党派、团体、各民族和各界代表人士协商提名, 经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常务委员会由地方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 其候选人由参加各该地方委员会的各党派、团体、各民族和各界人士协商提名, 经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3) 主席会议
    政协主席会议由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组成, 在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 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新政协章程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 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主席会议受常务委员会的委托, 主持下一届第一次全体预备会议。
    人民政协设主席会议, 是1982年第三部政协章程中第一次明确规定的。原因是在新时期, 人民政协工作任务更加繁重, 由于常务委员会人数较多, 不便于经常开会讨论会务, 所以政协章程规定并授权由主席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是十分必要的。明确规定设主席会议, 适应了人民政协工作日益发展的形势, 是人民政协组织运行机制更加完善的表现。这次新增加的是“主席会议受常务委员会的委托, 主持下一届第一次全体预备会议。”
    2. 全国委员会的工作机构
    新政协章程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国人民政怡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设副秘书长若干人, 协助秘书长进行工作。设立办公厅, 在秘书长领导下进行工作。
    新政协章程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国人民政怡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 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及其他工作机构, 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由此看来,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的工作机构是专门委员会和办公厅。
    专门委员会是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 组织委员进行经常性活动的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1人, 副主任若干人, 由常务委员会决定;设委员若干人, 由主席会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根据需要可分设专题小组进行活动。政协全国委员会机关根据精简、统一、效能原则设立相应的办事机构, 为专门委员会服务。
    在人民政协的历史上, 专门委员会的前身是工作组。人民政协成立工作组, 是周恩来在人民政协建立之初首先提议的。他亲自主持起草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二条规定设立8个工作组,即:政治法律组、财政经济组、文化教育组、外交组、国防组、民族事务组、华侨事务组、宗教事务组, 并于1949年10月18日提交政协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根据周恩来的设想, 工作组在常务委员会指导下, 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是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审议法案(这与当时政协代行人大职权的状况相吻合) 。在一般情况下, 每个委员都得参加一组或一组以上进行工作。每个工作组设组长1人, 副组长2~3人, 由常委会指定。各个工作组里可以经常有几位委员办事, 保持了工作的经常性。实践证明, 工 作组的设立符合人民政协的特点, 适合于当时人民政协担负的工作。后来随着形势和任务的变化, 工作组的名称和规模也相应改变, 工作组数量从8个发展至15个。与此同时, 又相继成立了一些专门委员会。1955 年4月15日, 政协第二届全国委员会五次常委会议决定成立学习委员会;1956年7月17日, 政协第二届全国委员会工作会议决定成立地方工作委员会;1959年5月全国政协三届一次常委会决定增设联络委员会和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 等等。在长时间内 , 工作组与专门委员会并存。1988年6月, 全国七届二次常委会议决定, 在原有工作组和专委会的基础上, 组建14个专门委员会。1994年调整为8个专门委员会。1998年政协第九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设 9 个专门委员会。它们是:提案委员会、经济委员会、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教科文卫体委员会、社会和法制委员会、民族和宗教委员会、文史资料委员会、港澳台侨委员会、外事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工作是政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专门委员会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 以及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 从实际出发开展工作。其主要工作内容是:组织委员学习、宣传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就国家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调查研究, 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团结和联系委员及各族各界人士, 积极反映社情民意;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 促进祖国和平统一, 加强同各国人民的友好往来与合作;组织各种活动, 积极为委员知情出力、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全国政协办公厅是政协全国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承担政协全国委员会的秘书、参谋、服务和联络工作。全国政协办公厅的前身是1949年10月政协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确定成立的秘书处, 它在秘书长和副秘书长领导下, 负责全国委员会的会务工作。后来, 第一、第二部政协章程明文规定, 全国委员会设立秘书处, 在秘书长领导下进行工作。第三部政协章程规定, 全国委员会设立办公厅, 在秘书长领导下进行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办公厅下设若干办事机构。
    全国政协办公厅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政协全国委员会的各项会务工作;组织实施政协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的决议、决定;负责委员视察、参观、调研等活动的秘书、服务和具体组织工作;研究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理论政策, 调查研究地方政协的工作经验、共同性问题及解决办法, 供领导参阅;负责政协情况的对内对外宣传, 收集和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负责全国政协开展活动的后勤保障工作;承担全国政协主席、副主席交办的其他事项等。
 
(三)人民政协的地方委员会
 
    1. 地方委员会的组织结构
    新政协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 凡有条件的地方, 均可设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该地方的地方委员会。
    新政协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每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 经上届地方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 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每届地方委员会任期内, 如有必要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决定人选, 经本届地方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 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新政协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省、自怡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地方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新政协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设主席 , 副主席若干人和秘书长。
    人民政协的地方委员会大致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 自治州、地级市委员会, 县、县级市委员会等三级。省、自治区、直辖市设人民政协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20世纪90年代中期, 一批中心城市享受副省级恃遇, 在这些城市相应设立副省级市政协委员会。人民政协的地方委员会就形成了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 副省级市委员会, 地级委员会(设区的市、州、盟、地区)和县级委员会四级。在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 凡有条件的地方, 均可设人民政协各该地方的委员会。截止到2001年底, 政协各级地方委员会已发展到3139个, 其中, 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31个, 副省级政协15个, 地级政协(设区的市、州、盟、地区)组织353个,县级组织约2732个。
    人民政协的早期, 代行政协地方委员会职权的是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代表是由党派代表、政府代表、军队代表、区域代表、团体代表、界别代表和特邀代表组成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成立后, 政协地方委员的构成有了较大的变化。1954年政协章程规定, 政协地方委员会由当地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推出的代表组成, 必要时可以邀请个人参加, 当地少数民族应有适当的名额。这样, 政协地方委员会基本上由党派、团体和界别组成。1982年政协章程规定, 地方委员会的组成, 依据当地情况, 参照全国委员会的组成决定。从此, 地方委员会的组成又突破了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界代表、特邀人士和少数民族的范围, 开始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政协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和省辖市委员会的组成大体与全国委员会的组成相同;政协县级委员会的组成情况各地差别比较大, 有的县和县级市有一些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 有的县没有民主党派组织, 只有少数的民主党派成员, 而且在团体和界别上也没有全国和省、市齐全。
    政协各级地方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和秘书长。各地方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常务委员会由地方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 其由参加该地方委员会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协商提名, 经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主持本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2.地方委员会的工作机构
    政协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的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 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主席会议受常务委员会的委托, 主持下一届第一次全体预备会议。
    新政协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可以按照需要设副秘书长一人至数人, 协助秘书长进行工作。
    新政协章程第五十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委员会设立办公厅, 专门委员会及其他工作机构的设置, 按照当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 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地方委员会的工作机构的设置, 按照当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 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委员会设立办公厅, 专门委员会及其他工作机构的设置按照当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 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政协地方委员会设专门委员会是1994年3月政协八届全国委员会二次会议修订的政协章程明确规定的。自1986年2月政协全国委员会召开全国地方政协工作座谈会以后, 随着政治协商、民主监督逐步经常化、制度化, 省一级政协原有的工作组开始向专门委员会过渡。《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指出:“中共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同政协及其有关专门委员会建立联系, 发挥它们在决策咨询中的作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协在贯彻这个《意见》的过程中, 为了加强同中共党委和政府有提部门的联系, 以及更好地组织委员参与中共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决策咨询工作, 逐渐加强了专门委员会的建设。从目前情况来看,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协的专门委员会与政协全国委员会的专门委员会大体对应。但专委会的名称和数量各地不尽一致, 专门委员会的内部设置情况也不完全一样。有的对专门委员会设专职主任或副主任, 有的却均为兼职;有的对每个专门委员会单独设立办公室, 有的则几个专门委员会联合设置办事机构。
    自治州、设区的市和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地方委员会的工作机构设置, 由各自的常务委员会按照当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决定。自治州和设区的市政协的机构设置一般都仿照本省或自治区政协的机构情况而定。这样便于上下对口联系、开展工作。有许多省会城市、副省级市和人口100万以上的大城市政协把秘书处改名为办公厅。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政协的工作机构不统一, 一般是科室并存或室委并存, 如办公室、学习宣传科、组织联络科、经济建设科等, 由科室分别承担若干个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或者一室几委, 如由办公室承担澳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政协地区工作委员会(政协地区联络处)是省级政协的派出机构, 受省级政协的委托联系县(市)政协的工作,同时联系驻本地区的省政协委员。政协委员比较集中的乡镇、厂矿企业和高等院校等地方或单位, 有的还成立了政协联络组或委员小组,这是组织委员进行活动的一种形式。政协地区工作委员会(政协地区联络处)和政协乡镇联络组都不是一级政协组织。
 
    (四)人民政协各级组织的关系
 
    人民政协各级组织之间的关系主要是指全国政协对地方政协和上一级地方委员会对下级地方委员会的关系。
    新政协章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对地方委员会的关系和地方委员会对下级地方委员会的关系是指导关系。这种关系是从一届政协开始明确的。在全国政协二届一次会议上通过的第一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对下一级地方委员会的关系是指导关系。”全国政协和地方政协的这种关系, 既表明了政协各级组织的政治上的统一性,又有利于各级地方委员会因地制宜, 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上下级政协之间, 就组织关系而言, 没有直接的隶属关系, 不存在垂直领导。各级地方政协的人事安排由各地方自行决定, 不由全国委员会或上级地方委员会决定, 上一级政协对下级政协没有人事处置权。就工作关系而言, 地方各级政协的工作由地方自行安排, 不由全国委员会或上级地方委员会规定。上一级政协对下级政协的工作安排, 没有决定权。
    上下级政协之间的指导关系主要体现在:政协全国委员会对政协全国性的问题做出决议, 地方委员会对政协全地区性的问题做出决议, 以指导和规范全国或地方政协的工作。地方委员会对全国委员会的全国性决议, 下级地方委员会对上级地方委员会的全地区性决议, 都有遵守和履行的义务。
    政协各级组织之间的指导关系 , 是根据人民政协的性质和各级组织的工作实际确定的。人民政协不是行政组织, 也不是单一的政党组织, 因而它的各级组织之间不存在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人民政协的各级组织受同级中共党委的领导。另一方面, 由于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组织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 各级政协的性质和职能是相同的, 为了完成共同的任务, 各级政协组织之间有必要保持一种密切的关系, 把这种关系规定为指导关系是恰当的。
    全国政协对地方政协的指导, 是在相互之间的联系和交往中实现的。根据几十年政协工作的实践, 主要有以下一些形式:
    第一, 相互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全国政协邀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有时包括副省级市)政协主要负责人列席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和其他会议;酌情应邀派人参加地方政协召开的重要会议或重要活动。
    第二, 召集各种工作性会议。全国政协视需要召开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副省级市政协负责人参加的工作、经验交流会, 必要时召开区域性、专题性会议(信息会议、文史工作会议、地方政协工作经验交流会等)
    第三, 领导同志到地方视察调研。全国政协的主席、到各地进行视察和调研, 了解地方政协情况, 听取意见,联系当地实际指导地方政协工作。全国政协的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有关部门也可到地方进行工作调研。
    第四, 联合开展专题调研。全国政协专门委员会等机构可就一些重要问题同地方委员会开展联合调研, 共同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 加强信息沟通。在全国政协和地方政协之间建立畅通的信息工作网络, 适时向地方政协通报全国政协的工作思路、工作要点和工作情况, 及时向中共中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反映地方政协报送的重要信息。
    第六, 加强地方政协干部的培训。政协全国委员会委托全国政协办公厅干部培训中心, 有计划地举办以省市以下政协领导、政协委员和政协工作人员为对象的各种培训班。
    第七, 加强对地方政协工作的宣传。全国政协办公厅有计划地组织中央新闻单位对地方政协进行采访报道, 通过《人民政协报》、《中国政协》、《政协年鉴》等多种途径宣传地方政协, 交流各地政协工作情况和经验。
    第八, 安排地方政协负责人参加对外交往活动。全国政协组团出国访问时, 根据需要适当安排地方政协负责人参加。
    地方政协是人民政协的重要组成部分。密切全国政协同地方政协的联系, 加强对地方政协工作的指导, 对于从总体上提高人民政协工作的水平, 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